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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免責(2026-03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消債職聲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陳亭羽(原名陳佳聯)

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

債  權  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


債  權  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
代  理  人  黃勝豐
債  權  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
代  理  人  羅慧如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


債  權  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
代  理  人  周培彬
債  權  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


債  權 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忠


債  權  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
代  理  人  李咨儀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
代  理  人  葉佐炫
債  權  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


債  權  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止
後移送裁定免責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陳亭羽不予免責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,除別有規定外
    ,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;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
    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扣除自己及
   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,而普
   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,可處分
   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
    ,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。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
    同意者,不在此限;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
    為不免責之裁定。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,
    不在此限: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。故
    意隱匿、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,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
    之處分,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。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
    務。聲請清算前2年內,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、賭博或其
    他投機行為,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
    權債務之半數,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。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
    ,已有清算之原因,而隱瞞其事實,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
    損害。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,非基於本人之義務,而
    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,提供擔保或消滅
    債務。隱匿、毀棄、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
    部或一部,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。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
    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,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
    之行為,致債權人受有損害,或重大延滯程序,消費者債務
    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32條、第133 條、第134條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,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
    境之消費者,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
    (更生)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(清算)清理債務,藉以妥
    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,保障
    債權人之公平受償,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,從
    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;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,於程序
    終止或終結後,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,以保障其生存權
    ,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、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
    情形外,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(消債條例第1
    條、第132條立法理由參照)。 
二、本件聲請人曾於民國95年間與當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華商
    業銀行(下稱中華銀行,嗣由匯豐(臺灣)商業銀行承受其
    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)協商成立,嗣因聲請人收入不穩定,
    尚須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,致無力清償而毀諾;
    聲請人復於114年3月24日向本院聲請清算,經本院以114年
    度消債清字第42號裁定自114年7月17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
    程序,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
    進行清算程序,因聲請人無具分配價值之財產,於114年12
    月15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並於115年1月7日確定在案等情
    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債務清理事件相關卷宗核閱屬實
    ,則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,本院即應進行聲請人應否免
    責之審理。
三、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,通知全體債權人及聲請人具
    狀並於115年3月24日上午10時35分到場陳述意見,經聲請人
    、部分債權人具狀表示意見如下:
 ㈠聲請人陳述意見略以: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,聲請人任職增○
    ○○○○,每月薪資為28,600元,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18,618
    元,無須扶養親屬。
 ㈡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、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遠東國際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
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:不同意聲請人免責,請依
    職權審酌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、第134條規定不免責事由。
 ㈢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:不同意聲請人免責
    ,請依職權審酌有無第134條規定不免責事由。
四、經查:  
 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:
 ⒈審認聲請人是否具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
    ,應審認其是否合於「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、執
   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
   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」及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
    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
   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」此兩要件。
 ⒉關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
    定收入,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部分:
 ⑴聲請人主張清算程序開始後,在○○○○○○任職,每月薪資為28,
    600元,業據提出薪資證明為證(見本院卷第85頁),此外
    ,查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聲請人尚有其主張收入以外之所得
    ,是認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28,600元,應堪採認。
 ⑵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
   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 倍定之,消債條例第
    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
    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,515元之1.2倍計算之,即為1
    8,618元,故聲請人自陳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,618元,自為
    可採,則聲請人自114年7月17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
    確有所得,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,每月仍有餘
    額9,982元乙節,亦堪認定。
 ⒊關於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,可
   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部分:
 ⑴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(即112年3月至114年2月間),任職○○
    ○○○○、○○○○○○,除薪資收入外,尚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利息
    收入,共計586,012元,有聲請人提出之111至112年度綜合
  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
    員工職務證明書、薪資證明、所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
    在卷可憑(見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卷第47頁至第49
    頁、第53頁至第55頁、第91頁至第103頁)。此外,查無其
    他證據資料證明聲請人尚有其主張收入以外之所得,是認聲
    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收入應為586,012元。
 ⑵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1
    12至113年度、114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各為14,2
    30元、15,515元之1.2倍計算之,分別為17,076元、18,618
    元,是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必要生活費用應以412,908元【
    計算式:17,076元×22月+18,618元×2月=412,908元】為上限
    ,故聲請人自陳聲請清算前2年自己必要生活費用逾前開標
    準部分,自不可採。
 ⑶準此,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
    生活費用之數額後,仍餘173,104元【計算式:586,012元-4
    12,908元=173,104元】,而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分配
    總額共0元,是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聲請人聲請
    清算前2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
    ,且普通債權人並未全體同意聲請人免責,聲請人即該當消
    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不免責之情形。   
 ㈡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:
  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,不免責為例外
    ,倘債權人主張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
    之情事,即應由債權人就聲請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
    ,提出相當之事證證明之,惟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
    當事證證明,且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
    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,自難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
    款所定之情事。 
五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雖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
    免責事由,然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收入,扣
    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,而普通債權人依
    清算程序受分配之總額,復低於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
    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,且聲請人又
    未能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,依消債條例第133條
    之規定,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,爰裁定如主文。  
六、另聲請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
    後,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(即173,104元),且各普
    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(即如附表「分配額」欄
    所示)時,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,聲請人得再聲請
    法院裁定免責,抑或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聲請人繼
    續清償債務,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%以
    上之數額者(即如附表「應受償金額」欄所示),依消債條
    例第142條規定,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,附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
附錄法條: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:
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續
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
額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。
法院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為不免責裁定,裁定正本應附錄前項
、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,及債務人嗣後聲請裁定免責時,須繼續
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應受分配額之說明。
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,於債務人依第一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,
準用之。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:
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,
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,法院
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。
前條第三項規定,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,準用之。
附表: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 公告債權比例 清算程序受分配額  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%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%之數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,021元 3.39% 0元 5,881元 5,881元 25,404元 25,404元 2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,835元 10.98% 0元 19,022元 19,022元 86,167元 86,167元 3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8,312元 6.64% 0元 11,497元 11,497元 49,662元 49,662元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,861元 2.08% 0元 3,605元 3,605元 15,572元 15,572元 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3,770元 5.45% 0元 9,435元 9,435元 40,754元 40,754元 6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,857元 0.24% 0元 410元 410元 1,771元 1,771元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4,460元 10.54% 0元 18,264元 18,264元 78,892元 78,892元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53,333元 20.13% 0元 34,881元 34,881元 150,667元 150,667元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2,538元 15.03% 0元 26,047元 26,047元 112,508元 112,508元 10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70,223元 12.57% 0元 21,772元 21,772元 94,045元 94,045元 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8,299元 12.25% 0元 21,220元 21,220元 91,660元 91,660元 1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,686元 0.31% 0元 541元 541元 2,337元 2,337元 13 A003股份有限公司 11,402元 0.39% 0元 528元 528元 2,280元 2,280元 合計  3,738,597元 100% 0元 173,104元 173,104元 747,719元 747,719元 備註: 一、本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欄,係依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清算事件114年11月26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總額為據(司執消債清字卷第168頁至第170頁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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