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1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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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90號
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代 理 人 林奇儒
相 對 人 顏廷宇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顏廷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
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
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,
設定新臺幣(下同)16,92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
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7月12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
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相對人顏廷宇於107年7月5日與聲請人簽訂房屋貸款契約
書,向聲請人借款14,100,000元,借款期限至137年7月17
日止,分360期,按期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
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僅
攤還本息至114年10月18日,尚欠本金11,379,006元及利
息、違約金,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
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、他項權利
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
,土地登記謄本6件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
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
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
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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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: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2 3944.39 10000分之63 重測前:臨安段1088地號 002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2-1 1.14 10000分之63 分割自:1242地號 003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2-2 0.15 10000分之63 分割自:1242地號 004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3 15.15 10000分之63 重測前:環河段17地號 005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5 95.20 10000分之63 重測前:環河段15地號 006 臺南市 中西區 星鑽 1245-1 0.02 10000分之63 分割自:1245地號
附表(建物)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十五 層 十六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42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十五樓之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25層 鋼筋混凝土造 集合住宅 95.00 95.00 190.00 平方公尺 24.6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:星鑽段1481建號(重測前:臨安段2091建號),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 共有部分:星鑽段1482建號(重測前:臨安段2092建號),權利範圍90000分之409 (含停車位編號319,權利範圍90000分之175) 重測前:臨安段2010建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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