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1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8039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童永雄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後,就查詢結果予
以執行,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
不明,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債務人之
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
內門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,
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