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9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209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
林奇儒
被 告 定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黃國
被 告 林春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中關於「黃國勳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黃國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培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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