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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0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167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代  表  人  郭倍廷 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格格兒‧巴勒庫路(Kereker Palakurulj)間請求
清償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9,442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
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73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23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訟,特此裁定。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法  官 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彭蜀方
附表:(幣別:新臺幣;年份:民國)
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(元) 計息起算日 (年/月/日) 計息末日 (年/月/日) 年利率 金額(元)   1 本金 732,541    732,541   2 起訴前利息 732,541 114/1/27 114/9/14 7.12% 33,008.90   3 本金  41,129    41,129   4 起訴前利息  39,096 114/3/27 114/9/14 15% 2,763.50      合計 809,442.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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