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09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8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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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958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被 告 陳孟昉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2,750
元(含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090
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6,590元
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定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趙翊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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