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09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8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944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坤原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李坤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1,
795元【計算式:聲明第1項935,982元(本金900,762元+起訴前
之利息34,020元+起訴前之違約金1,200元)+聲明第2項45,813元
(43,392元+起訴前之利息2,421元)=981,795元,小數點以下四
捨五入】,應繳裁判費13,0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2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玉芬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