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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(2025-10-2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消債聲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0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張銘芳  
代  理  人  陳昭成律師

債  權  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
代  理  人  莊翠華  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林藝玲  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權  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


債  權  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

債  權 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代  理  人  宗雨潔  
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權  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


債  權  人 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芸秀  


債  權  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

債  權  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
債  權  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
代  理  人  陳信華  
債  權  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

法定代理人  楊智能  
代  理  人  鄭穎聰  
債  權  人 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余東榮  


債  權  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
代  理  人  李咨儀  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銘芳應予免責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,除別有規定外,
   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
    債條例)第132條定有明文。復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
    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扣除自己及
   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,而普
   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,可處分
   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
    ,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,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
    。又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
   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
    受分配額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,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
    亦有明文。參其立法意旨乃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
    免責,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,利用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
    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,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
    ,且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
    入清償債務,以獲得免責,債務人縱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
    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,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,於
    清償額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
    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,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,即
    使債務人清償之金額未合於債權人主觀上之期待,依法仍得
    聲請免責,且於合於法定要件後,應予免責。從而,債務人
   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,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
    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
    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,無須再斟酌
    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
    號裁定不免責確定,嗣聲請人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41
    條所定數額,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責等語
    。
三、經查:
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
    債更字第1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
    生程序,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
    已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,復無消債條例第12條所定
    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聲請人撤回更生
    聲請之情形,本院遂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清
    算程序,嗣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為105,423
    元,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
    人,由債權人依比例受償,其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分配22,152元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4,
    779元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6,427元、京城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,819元、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
    司分配1,967元、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2,739元
    、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受讓瑋薪資產管理有限
    公司受讓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)分配8,761元、星展
    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4,826元、國泰世華商
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5,053元、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分配1,382元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分配893元、富邦資產
 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2,339元、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分
    配4,583元、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4,073元、誠信資
    融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57元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分配4,505元、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8
    ,968元,合計105,423元,並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以112年度
    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;又聲請人係因本院
   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有薪資收入,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,
    仍有餘額,且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576,0
    00元,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61,392元後,仍有餘額214,608元
    ,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,既僅受償105,423元,顯有本
    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,經本院於114年2月17日
    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,業經
    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。是依前段說明,債務人依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再聲請免責,本院
    僅須審認其於裁定不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,已
    否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及各債權人受
    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,以為准否免責之認定,無須再
    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。
 ㈡依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裁定,債務人於聲請清算
    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之餘額,
    共計214,608元,應堪認定。又債務人於該不免責裁定確定
    後,繼續工作清償債務109,230元,加計其於清算程序中已
    清償之105,423元,共清償214,653元,已達其可處分所得扣
    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之餘額,且各債權人之受償額
    均已達其應受分配額(如附表所示)等情,亦據其提出匯款
    申請書收執聯為證,並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,足認債務
    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規定,受不免責之裁定
    確定後,繼續清償債務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
    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,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
    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,是其依此規定再聲請免責,應
    予准許。  
四、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須附具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葵樺
附表:金額為新臺幣(元以下四捨五入)       債  權  人 債權金額(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確定之債權表) 清算程序中受分配金額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應受分配額(214,608元債權比例,元以下四捨五入) 已受償之總金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,927,904元 22,152元 21.01% 45,089元 45,091元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31,688元 4,779元 4.53% 9,722元 9,72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9,481元 6,427元 6.09% 13,070元 13,087元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0,434元 1,819元 1.73% 3,713元 3,713元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259,983元 1,967元 1.87% 4,013元 4,013元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62,045元 2,739元 2.6% 5,580元 5,580元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,158,000元 8,761元 8.31% 17,834元 17,834元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7,797元 4,826元 4.58% 9,829元 9,82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989,532元 15,053元 14.28% 30,646元 30,646元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2,634元 1,382元 1.31% 2,811元 2,812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8,063元 893元 0.85% 1,824元 1,824元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9,131元 2,339元 2.22% 4,764元 4,764元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05,696元 4,583元 4.34% 9,314元 9,333元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,860,023元 14,073元 13.35% 28,650元 28,650元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0,766元 157元 0.15% 322元 322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5,489元 4,505元 4.27% 9,164元 9,167元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185,322元 8,968元 8.51% 18,263元 18,26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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