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2-2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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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0號
債 務 人 林碧亮
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(法扶)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勝豐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柯易賢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代 理 人 鄭穎聰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富傑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許玉佳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林碧亮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,並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發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
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時,除有消費者債
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2條第1項所定可不繼續進行
債務清理程序之情形外,縱令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,且該更
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,法院依前開條例第63
條第1項第5款規定,仍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;且法院依
前開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規定,並不得為同條第1項之認
可,為免程序之浪費及費用之增加,自無待債務人提出之更
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後,再以裁定不認可更
生方案之必要。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
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
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得選
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
管理人,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所明定
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8
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並命
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
執消債更字第31號受理在案。債務人前雖欲撤回更生之聲請
,然未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,依消債
條例第12條第1項,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之聲請。嗣本院司
法事務官於114年11月10日製作債權表並公告周知,債務人
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2,130,452元,
已逾1,200萬元,且該債權表計算結果及審究是否裁定開始
清算程序,經通知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後,債權人及債務人
對上開債務總額並無異議等情,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
核閱無訛。因本件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
務總額既已逾1,200萬元,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司
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、第16條第1項、第83條第1項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蕭伊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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