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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0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7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9號
聲  請  人
即債 務 人  謝秋菊  
代  理  人  蔡佳渝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
    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培綺
附件:   
⒈請聲請人提出目前收入切結書,並說明自113年10月後,是否仍
  持續收有子女孝親費?金額多少?並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
  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
  作?如是,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,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
  工作內容為何?於何處工作?受雇於何人?雇主(或工頭)連
  絡方式?每日薪資若干?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?並提出相關
  薪資證明或切結書。
⒉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(即自112年9月起)之財產有無變
  動狀況?如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
  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
  動;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
  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
  關資料。
⒊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
 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,如查有投保紀錄,請逕向表內之保
 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。
⒋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(含郵局、農會)存摺影本(
  含存摺封面、自112年9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
  ,須補登最新餘額)。
⒌依聲請人陳報債務總金額達4,323,275元,惟聲請人現年66歲,
  目前無收入,仰賴每月津貼9,376元及子女孝親費支付日常生
  活必要費用,名下僅有土地1筆,現值金額263,565元。請聲請
  人說明除上開土地1筆,欲提供何財產供清算分配?並提出相
  關證明文件。並說明未來還款來源為何?
⒍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,聲請人前與日盛銀行
  尚有房屋貸款,請債務人提出與日盛銀行所簽訂之房屋貸款相
  關資料(含房屋貸款契約書、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等相關資
  料),並請陳報債務人目前繳納房貸情形、餘額、每月攤還金
  額?又該屋之登記所有權人為何人?並請提出該擔保房貸之建
  物最新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、土地建物異動清冊等相關
  資料。
⒎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年金等其他政府補
  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?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請檢附
  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)。
⒏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、股票、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
  保險單、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、
  持有之貴重物品,及銀行存款、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,縱屬小
  額或價值不高,亦應據實陳報,並為陳明其名稱、種類、數量
  、所在地、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(如保險單
  、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,含定存及活儲、銀行名稱、帳
 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、最近2年交易紀錄),請再予
 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,如有,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。如
 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,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
  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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