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0-17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7
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9號
聲 請 人
即債 務 人 謝秋菊
代 理 人 蔡佳渝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培綺
附件:
⒈請聲請人提出目前收入切結書,並說明自113年10月後,是否仍
持續收有子女孝親費?金額多少?並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
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
作?如是,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,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
工作內容為何?於何處工作?受雇於何人?雇主(或工頭)連
絡方式?每日薪資若干?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?並提出相關
薪資證明或切結書。
⒉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(即自112年9月起)之財產有無變
動狀況?如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
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
動;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
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
關資料。
⒊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
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,如查有投保紀錄,請逕向表內之保
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。
⒋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(含郵局、農會)存摺影本(
含存摺封面、自112年9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
,須補登最新餘額)。
⒌依聲請人陳報債務總金額達4,323,275元,惟聲請人現年66歲,
目前無收入,仰賴每月津貼9,376元及子女孝親費支付日常生
活必要費用,名下僅有土地1筆,現值金額263,565元。請聲請
人說明除上開土地1筆,欲提供何財產供清算分配?並提出相
關證明文件。並說明未來還款來源為何?
⒍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,聲請人前與日盛銀行
尚有房屋貸款,請債務人提出與日盛銀行所簽訂之房屋貸款相
關資料(含房屋貸款契約書、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等相關資
料),並請陳報債務人目前繳納房貸情形、餘額、每月攤還金
額?又該屋之登記所有權人為何人?並請提出該擔保房貸之建
物最新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、土地建物異動清冊等相關
資料。
⒎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年金等其他政府補
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?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請檢附
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)。
⒏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、股票、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
保險單、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、
持有之貴重物品,及銀行存款、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,縱屬小
額或價值不高,亦應據實陳報,並為陳明其名稱、種類、數量
、所在地、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(如保險單
、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,含定存及活儲、銀行名稱、帳
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、最近2年交易紀錄),請再予
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,如有,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。如
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,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
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