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1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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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84號
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代 理 人 林奇儒
相 對 人
兼債務 人 黃勝宏
債 務 人 鄭婉玲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
人,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民法第867條,亦規定甚
明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黃勝宏及第三人鄭婉玲於民國(下同)①110年1月18日
②110年1月5日③112年8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
產,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
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
括借款,設定新臺幣(下同)①4,380,000元②1,800,000元
③3,26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
140年1月14日②140年12月18日③142年7月30日,債務清償
日期乃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;相對
人黃勝宏復於113年3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
產,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
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
括借款,設定12,68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
定期日為民國143年3月13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
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而相對人黃勝宏乃於①110年1月15日②110年12月29日③112
年7月31日邀同第三人鄭婉玲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3,650
,000元②1,500,000元③2,85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4
0年1月18日②126年1月5日③142年8月2日止,並約定第①、
③筆借款自寛限期自借款撥付日起36個月,依借款金額按月
繳付利息不還本;自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起,以壹個月為一期
,共分324期,依年金法按期攤還本息。第②筆借款則自借
款撥付日起,以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180期,按期平均攤還
本息,並同時繳付按該期還款前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;相對
人黃勝宏則於113年3月13日再向聲請人借款10,560,000元,
約定借款期限至138年3月24日止,自寛限期自借款撥付日起
36個月,依借款金額按月繳付利息不還本;自寬限期屆滿之
次日起,以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264期,依年金法按期攤還
本息。且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就上開欠款僅攤還至①114年7月
18日②114年6月5日止③114年6月2日④114年6月24日止,此
後再未依約清償,迄今尚欠本金①3,507,466元②1,158,347
元③2,850,000元④10,560,00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約定
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又第三人鄭婉玲已於113年2月23
日將其原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持份(土地部分
權利範圍為200000分之436、建物部分權利範圍則為2分之1)
以贈與為由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黃勝宏,然不影響聲請人權
利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
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等影
本各4件,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4件,緊急通知轉列催收函、
退回信封、回執等影本各1件,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等
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
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
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
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
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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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一(土地):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8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延平 1169-59 7328.00 100000分436
附表一(建物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8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五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5725 臺南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五樓之2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 11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86.23 86.2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8.2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:延平段5838建號,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
附表二(土地):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8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漁光 869 3335.79 100000分之353
附表二(建物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8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二十三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雨 遮 面 積 單 位 001 30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二十三樓之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27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構造 77.07 77.07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3.91 6.6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:漁光段349建號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0 (含停車位編號231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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