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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5813號
聲  請  人
即債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
即債務  人  蔡承祐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
    債權、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及布袋郵局之存
    款債權,及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等資料。惟相對人對第三
    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業經本院裁定駁回,
    另指明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及布袋郵局均址設
    嘉義縣,非屬本院轄區,依前開說明,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
    院管轄,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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