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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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58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 人 蔡承祐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就相對人對第三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
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,應命
債權人另行查報,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,應由執行法
院撤銷其執行處分。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
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,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
之外觀認定。如係動產者,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
占有動產之外觀,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
資債權,並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佐證
。惟查,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28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
,形式上觀之,債務人現已非上開第三人之員工,難認債務
人對第三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尚有薪資債權存在,該部
分標的無從執行。債權人對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不合
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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