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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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291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賴美秀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為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。次按強制執行由
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
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
地」,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
在地;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,係指對
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之所在地,亦即指該第三債務人住所
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調查
相對人股票投資資料,以及強制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元大證
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、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
務代理部、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股票、股金
、股利債權,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北市大安區、
中正區,相對人於本院轄區並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其他應為
之執行行為,依聲請人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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