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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8604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龐新耀即龐琥騰    


債  務  人  龐國駿(歿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龐國駿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   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
    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
   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,有權
    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故原告起訴時,被告已死亡者,
    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,應依同法第249條
    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(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
    照)。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,則無可承認之行為,自不
    發生補正之問題。復按強制執行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
   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
    查,相對人龐國駿業於108年5月12日已死亡,是本件聲請時
    ,相對人龐國駿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聲請人復未表示
    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,依上開說明,就該部分
    之聲請自屬不合法,應予駁回;至於相對人龐新耀即龐琥騰
    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,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
    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
    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陳崇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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