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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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8604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龐新耀即龐琥騰
債 務 人 龐國駿(歿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龐國駿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
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,有權
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故原告起訴時,被告已死亡者,
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,應依同法第249條
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(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
照)。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,則無可承認之行為,自不
發生補正之問題。復按強制執行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
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
查,相對人龐國駿業於108年5月12日已死亡,是本件聲請時
,相對人龐國駿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聲請人復未表示
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,依上開說明,就該部分
之聲請自屬不合法,應予駁回;至於相對人龐新耀即龐琥騰
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,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
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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