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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(2025-10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執字第147761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陳哲嘉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;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
    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
   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
   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而係以
    查無債務人財產為由請求本院換發債權憑證,是本件並無應
    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甚明;又債務人之住所
    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    可憑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
    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    有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
   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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