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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2899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方秀菁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 由
一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
    情形之一,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
   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
  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秀菁繼承自其父親之不動產為強制執
    行,有通知其代辦繼承登記之必要,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
    年9月24日、114年10月28日命其代辦繼承登記並向本院補正
    相關證明文件,該命令已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及114年1
    0月3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
    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   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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