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(2025-11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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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12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代 理 人 施志賢
債 務 人 上冠品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吳祥
債 務 人 盧欣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玖萬肆仟捌
佰參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附記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���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
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125號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923,497元 自114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.276955% 自114年10月5日起 至115年4月4日止 0.0000000% 自115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.655391% 2 1,804,516元 自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.276955% 自114年10月1日起 至115年3月31日止 0.0000000% 自115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.655391% 3 716,325元 自114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.276955% 自114年11月6日起 至115年5月5日止 0.0000000% 自115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.655391% 4 3,259,497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.276955% 自114年11月16日起 至115年5月15日止 0.0000000% 自115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.655391% 5 4,673,549元 自114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3.012684% 自114年11月10日起 至115年5月9日止 0.0000000% 自115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.0000000% 6 2,917,448元 自114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3.276955% 自114年11月18日起 至115年5月17日止 0.0000000% 自115年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0.655391% 本金新臺幣14,294,83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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