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(2025-09-09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9
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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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102號
原 告 鄒志豪
原 告 林子惠
上列二人
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
業災害補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1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6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高培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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