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(2025-09-09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9 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102號
原      告  鄒志豪  


原     告   林子惠  


上列二人
訴訟代理人  吳孟桓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
業災害補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1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6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高培馨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