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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(2025-09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895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代  表  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林奇儒  
            張庭瑄  
            白富中  
被      告  林俊寬律師即吳振經即玉鑫企業行之遺產管理人

            吳振宏  
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 黃若珊律師
複代理人    陳進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主文欄、事實及理由欄關於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(
權利範圍為6分之2)土地、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(權利範圍為
3分之2)土地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(
權利範圍為6分之1)土地、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(權利範圍為
3分之1)土地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   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蜀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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