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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假處分(2025-09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9 案號: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全字第39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代  表  人  郭倍廷  
代  理  人  林奇儒  
相  對  人  吳振宏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之
裁定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之附表內容,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內容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
   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蜀方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/6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/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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