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假處分(2025-09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9
案號: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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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全字第39號
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郭倍廷
代 理 人 林奇儒
相 對 人 吳振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之
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之附表內容,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內容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彭蜀方
附表:
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/6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/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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