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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1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保險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李佳昕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
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   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   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
   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   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1
    4年11月24日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
    上訴,惟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14年12月11日命上訴人
   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,204元,
    該裁定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,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
    ,此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
    表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法律規定,上訴人逾期未補正,上訴
    即非合法,自應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纤伊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蕙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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