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1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保險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李佳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
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1
4年11月24日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
上訴,惟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14年12月11日命上訴人
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,204元,
該裁定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,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
,此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
表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法律規定,上訴人逾期未補正,上訴
即非合法,自應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
法 官 陳纤伊
法 官 羅蕙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曾美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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