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詐欺(2026-03-3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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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2026-03-31
案號: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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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簡字第95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彭品襦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偵字第3232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彭品襦幫助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肆
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
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幫助他人犯罪,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
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30
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39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
條第3項前段、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
1條之1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
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卓博鈞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
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幫助犯。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,
亦同。
幫助犯之處罰,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
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
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件
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4年度偵字第32324號
被 告 彭品襦 男 OO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居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
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彭品襦可預見將其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他人使用,可能
幫助他人作為從事財產上犯罪之工具,竟仍基於即使幫助他
人實行財產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4年
4月3日,在高雄市小港區某處,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
辦0000000000號門號(下稱本件門號)後,旋即以每交付一
個門號可獲取新臺幣(下同)2,300元之對價,透過郭明仁
(另簽分偵辦)將本件門號SIM卡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
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。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件門號SIM卡
後,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,
先以本件門號綁定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劉嘉佑」之帳號,再
於114年7月15日前,透過社群軟體及上開LINE帳號結識徐瀅
洳後,傳送訊息向其佯稱:願以結婚為前提交往,惟需協助
支付航警費用以代為收取包裹云云,致徐瀅洳陷於錯誤,而
於114年7月15日、同年月16日,先後至桃園市桃園區之統一
超商,以貨到付款方式購買價值共44萬5,600元之Apple商店
點數卡34張。嗣徐瀅洳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,始經警查悉上
情。
二、案經徐瀅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彭品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核與證
人郭明仁於偵查中之證述、告訴人徐瀅洳於警詢時之指訴相
符,並有本件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、上開LINE帳號註冊資料
、告訴人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及統一超商購買單據等再卷
可佐,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339條第1項之
幫助詐欺取財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檢 察 官 郭 書 鳴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書 記 官 楊 娟 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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