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毀損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2026-04-28
案號:易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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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易字第85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厚嘉
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偵
字第37644號),本院改行通常程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厚嘉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,於民國11
4年9月5日3時57分許,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前,持噴
漆罐朝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主任林福來所管
領編號E6-2010號之箱體2個噴漆塗鴉,致該2個箱體之美觀
功能喪失而不堪使用,復接續於同日4時7分許,在臺南市歸
仁區長榮路1段與大武路口,持噴漆罐朝由臺南市政府警察
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管理之監視錄影系統箱噴漆塗鴉「抽
大麻」等文字,致該系統箱之美觀功能喪失而不堪使用。因
認被吿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
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刑法
第354條之毀損罪嫌,惟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,須告訴
乃論。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均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具狀撤回
本件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等件在卷可稽
(本院簡字卷第33至34、37、43頁)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瑞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郭峮妍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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