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3-20)
消費/小額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0
案號: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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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六小字第69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被 告 詹嬿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5年度六小字第6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○區○村里○○街00巷00號,有被告個
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
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湘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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