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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5-09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9 案號: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簡字第156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訴訟代理人  林晉校  

            陳子安  
被      告  沈曾秀貧
兼訴訟代理  沈永霖  
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
被      告  沈玉梅  
上開   1人
訴訟代理人  吳棋笙  
被      告  沈玉枝  


            沈家興  
            沈家成  

            沈家文  
受告知訴訟  
人即被代位  
人          沈阿玉  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
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第11行下應更正增列「被告 沈
曾秀貧 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號之35」;關於第12行「被告
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兼訴訟代理人」。 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 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亦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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