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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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4
案號: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六小字第6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
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
被 告 朱泳璋即朱臨財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之判
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「朱詠璋即朱臨財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
「朱泳璋即朱臨財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,業據本院調卷查
明,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 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蕭亦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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