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5-09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9
案號: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簡字第15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
陳子安
被 告 沈曾秀貧
兼訴訟代理 沈永霖
人
被 告 沈玉梅
上開 1人
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
被 告 沈玉枝
沈家興
沈家成
沈家文
受告知訴訟
人即被代位
人 沈阿玉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
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第11行下應更正增列「被告 沈
曾秀貧 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號之35」;關於第12行「被告
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兼訴訟代理人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蕭亦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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