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5)
消費/小額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15
案號: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六小字第23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
被 告 李依蒨
余妮珊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,90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三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,
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
附繕本)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
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蕭亦倫
附表(單位新台幣)
編號 尚欠金額 利息(期間) 年利率 違約金(期間) 年利率 1 72,907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4月24日止 1.775% 自113 年11月1日起至114年4月24日止 0.1775%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114 年4月30日止 0.2775%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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