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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09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字第172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白富中  
            林晋校  
被      告  許鳯恆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「許鳳恆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許鳯恆
」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,業據本院調卷查
    明,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法 官 温文昌     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 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奕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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