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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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85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建成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0,
484元(計算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860元;㈡原告並應就被告之
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甘眞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6萬976元) 1 利息 6萬976元 95年5月29日 110年7月19日 (15+52/365) 19.8% 18萬2,818.74元 2 利息 6萬976元 110年7月20日 115年1月25日 (4+190/365) 16% 4萬4,103.19元 3 違約金 6萬976元 95年6月30日 95年12月30日 (184/365) 1.98% 608.62元 4 違約金 6萬976元 95年12月31日 110年7月19日 (14+201/365) 1.98% 1萬7,567.4元 5 違約金 6萬976元 110年7月20日 115年1月25日 (4+190/365) 1.6% 4,410.32元 小計 24萬9,508.27元 合計 31萬48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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