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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中補字第856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建成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0,
484元(計算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860元;㈡原告並應就被告之
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甘眞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榮峰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6萬976元) 1 利息 6萬976元 95年5月29日 110年7月19日 (15+52/365) 19.8% 18萬2,818.74元  2 利息 6萬976元 110年7月20日 115年1月25日 (4+190/365) 16% 4萬4,103.19元  3 違約金 6萬976元 95年6月30日 95年12月30日 (184/365) 1.98% 608.62元  4 違約金 6萬976元 95年12月31日 110年7月19日 (14+201/365) 1.98% 1萬7,567.4元  5 違約金 6萬976元 110年7月20日 115年1月25日 (4+190/365) 1.6% 4,410.32元  小計       24萬9,508.27元 合計        31萬48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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