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2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25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735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送達代收人 陳鈺玫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李承泰即
李育欣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)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304
9元,以及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利息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
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宛榆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