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1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22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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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341號
原 告 林紜甄
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41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江文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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