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30
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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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170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俊崧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24997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菘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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