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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3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6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129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送達代收人  陳芝華  
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姚承辰發支付命令
    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   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   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萬5247元,及自民國11
    4年8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5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  百分之14.97計算之利息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270元,扣除
   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770元。茲
 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
 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楊忠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宛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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