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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筆錄 返還借款(2026-04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宣示判決筆錄 2026-04-30 案號:中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子安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7樓
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樓
被   告 林立样即一立米行銷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號
          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號4樓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92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3時39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     官  楊雅婷
    書  記  官  游欣偉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
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,993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00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
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。
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
    件資料為證。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,亦未提出
    答辯狀為爭執,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之請
    求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判決如主文。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欣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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