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4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-04-29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5年度中小字第145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訴訟代理人  陳怡婷  


被      告  趙韋竹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34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菘臨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