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2-11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2-11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劉常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,400元,及其中6,521元自民國114年4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計算之利息;其中23,70 7元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62計算 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亭汝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