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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1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中保險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1號
原      告  詹曼妮  
被    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
    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 
   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 
   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
    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 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小額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經
   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4392號裁定命
    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並諭知如逾
   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5日合法寄存
    送達原告,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。原
    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    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用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辜莉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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