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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09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12 案號:中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033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訴訟代理人  陳怡婷  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汝成發支付命
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155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
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
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 官   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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