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5-12-03
案號:中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簡字第2824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謝明義
被 告 黃子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
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209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63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644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略以: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
,而持有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(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
)簽帳消費,然自113年5月27日起至6月4日止,使用系爭信
用卡消費「BANXA METAMA」等80筆款項,合計金額新臺幣(
下同)471209元,其繳款期限113年7月2日,惟被告經原告催
繳後,拒絕繳納。為此,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
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辯稱:原告主張之上開期間,伊在愛爾蘭,不可能到
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刷卡,是被盜刷,伊沒有綁定APPLE
PAY,伊拒絕給付等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
書、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、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
費明細及帳單為證。被告雖以前詞置辯,然查:
(一)原告於發現被告信用卡消費異常,即於113年5月31日撥打電
話給被告做交易確認,被告並未否認是其所消費,反而承認
係被告所刷卡的,茲節錄其中對話內容如下:
預警:您這兩天,前幾天,20大概20呃28、9號的時侯有沒有
使用您的信用卡 這個綁定APPLE PAY去刷這個阿拉伯聯合大
公國這邊的消費。客戶:喔,有有有。預警:對就是有一些有
失,有一些交易都失敗了,那這邊看哦,就是有有要刷這種
很大筆的 ,有一些是有成功,29號呃,29號的時候有成功
的交易,台幣大概1萬多塊這樣子。客戶:嗯,那是失敗的嘛
,沒關係,因為,因為,因為,因為之後,之後就這些錢就
不會用了,所以應該沒關係,對。預警:喔,但是就是28號
的時侯,還有一個很大筆的金額,APPLE PAY他要刷一個阿
拉伯聯合大公國這種,這個類似電信、通訊行的消費啊,刷
一個9萬多塊阿,這個也是你刷的嗎。客戶:OK,對,這是我
刷的。預警:那因為我這邊看那天很多,28、9號還有用4900
0多、15000多還有99000多這樣的台幣,這個 都 刷的沒有
問題嗎是秀過APPLE PAY所以所以確實 自己綁定你在那邊刷
是不是?客戶:哦,對哦,那就是他,他那個錢已經,因為他
、他好像都失敗的不是嗎?還是。預警:有一些失敗,但是這
幾筆是有成功 ,剛剛跟你講那幾筆是有成功啊,實際成功
金額其實是蠻、蠻大筆的,那我們這邊比較怕 ,就是說你
卡片就是被人家詐騙去綁定在別人的手機裡面做盜刷,所以
說我們這個系統就一直在偵測,發現這個異常一直要求我們
要再跟你做個仔細的核對這樣子,所以說這些確實自己刷的
沒有錯嗎?客戶:OK,所以,所以現在是,所以現在卡片是已
經停了是不是。...預警:所以,所以說這款項你都是你刷的
,你都是會做承擔嘛,我先跟你逐筆核對啦,第一個就是5
月28號的時候,凌晨3點,那有一個 GATEFI,然後META MAS
K這個商店哦,刷一個500歐元的消費合台幣大概是17500。
客戶:喔,對這是我。...預警:5月 28號的時候,然後有兩
筆同一個金額的交易,也是500歐元。客戶:嗯。預警:另外
的話就是在,呃一樣是5月28號的,呃台灣時間早上在6點喔
,那有另外一個就是呃,也是國外方面的一個類似這種。呃
境外投資的消費大概1250塊歐元哦,那合台幣的話大概是呃
43000多塊,這個是您刷的嗎?客戶:對這是我刷的 ,這我刷
的 。預警:是透過GOOGLE PAY一次是你刷的沒有錯,因為倒
這個卡號同時綁定在APPLE PAY。客戶:基本上對、對、對、
對。預警:呃喔,好好,那我這邊看再往後看的話,這個5月
28號的時候有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刷一個,一個通訊行的消
費,刷類似手機的交易,有一個台幣16000多塊,在晚上台
灣時間晚上8,抱歉6點左右,有台幣大概16000多。客戶:對
對,因為,因為,因為,因為我人在歐洲,對對對。...預
警:喂喂喂啊你,你這邊會做承擔是不是,另外的話,就是5
月18號一樣,大概剛剛講講的時間,5月18號,大概台灣時
間晚上大概6點半左右喔,有一個通訊行消費透過APPLE PAY
刷一個台幣49300多塊。客戶:哦,對,對對,對對。...預
警:呃,好好好,那我沒有關係我這邊再確認一筆 ,最後一
筆就是5月18號晚上,大概在7點半左右有一個很刀的金額,
台幣大概99000多塊通訊行,這也是透過APPLE PAY,這也是
你的交易流有問題嗎?客戶:對對對,對對。...客戶:但是31
萬,31萬,後面那個就都沒有成功嗎?我印象中等語。顯見
之被告於原告113年5月31日確認電話中已承認113年5月28、
29日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所刷之消費確實是被告所刷的
款項,且被告亦知道刷卡之款項大約31萬元,另亦知悉在杜
拜刷卡之人尚有未能刷卡成功之款項,足見被告對於刷卡之
人刷卡之情形十分瞭解,則其辯稱是被人盜刷洵無據。
(二)另參諸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可知,被告自11
3年5月28日起至同6月4日止,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刷卡
之筆數多達68筆,若未得持卡人之同意,刷卡之人斷不會盜
刷多達68筆之多,且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7條卡片被竊、
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,即被告之信用卡如有遺失,被
竊、被搶、詐欺 或其他遭甲方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,應
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或其他經乙方指定機構辦理
掛失停用手續。本件原告於113年5月31日已電話聯繫被告確
認113年5月28日至5月31日之刷卡款項是否被告自己所刷,
有無遭盜用,被告自此時即知悉有人在杜拜刷其信用卡消費
,若被告之信用卡遭他人使用,當依該條款之規定,於113
年5月31日向原告辦理停止信用卡之使用,然被告竟未停止
該信用卡之使用,仍放任該信用卡使用人繼續於113年6月1
日至6月4日使用該信用卡在杜拜多次刷卡消費,亦與常情有
違,從而被告上開所辯,尚難採信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
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
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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