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1-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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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19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481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
被 告 藍海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楊才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,640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8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72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
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。
三、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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