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1-1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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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14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6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宋坤龍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賴俊霖即富塘工程企業社即沉心沉意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057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62計算之利息,及自114年8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,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