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05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05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425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
被 告 黃懷榕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0241元,及其中新臺幣9,397元自
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71計
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3萬6935元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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