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筆錄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27)
消費/小額
宣示判決筆錄
2025-11-27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示判決筆錄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樓B
室
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樓
被 告 蔣忠成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五樓之8
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路000○0號
(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小字第3322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
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楊雅婷
書 記 官 游欣偉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4
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547元,及其中新臺幣18,205元自
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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