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09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中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3321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訴訟代理人  陳靖雯  
被      告  徐岱煖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 
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850元,及其中新臺幣19,900元自民國
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,8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 李立傑  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薇葶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