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0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5-10-30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0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謝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 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 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