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09-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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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16
案號:中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中小字第2854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
被 告 魏士勛
鄭碧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與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【附表】:
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利息計算利率 (週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期間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利率 (週年利率) 1 8,899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 1.775% 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 0.1775% 自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自114年2月24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0.2775%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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