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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4-01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1 案號:中保險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保險小字第20號
原      告  陳儀珊
被    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
訴訟代理人  劉瑩玲 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逕向亞洲大學附屬醫院繳納鑑定
費用,逾期不繳,視為合意停止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
    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;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
  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
    停止訴訟程序;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
    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;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
  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所支出之自費醫療費用非一般醫療
    常規,不符合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約定,為原告否認,經依
    被告聲請醫院鑑定,因未繳納鑑定費,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
    進行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被告於5日內逕向醫
    院繳納鑑定費,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5日送達被告,有本
    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。然被告逾期迄未繳納,致本件訴
    訟無從進行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,定
    期通知原告逕向亞洲大學附屬醫院繳納鑑定費,若原告亦不
    願墊支,依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程序即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
    訟程序,且如逾4個月,仍未由被告繳納鑑定費或由原告墊
    支,本件即視為原告撤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 劉正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欣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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