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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1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8 案號:中保險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保險小字第20號
被    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
訴訟代理人  劉瑩玲  律師
上列被告與原告陳儀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訴訟行為需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,
    當事人不為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,但其不預納費用致
    訴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
    意停止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所支出之自費醫療費用非一般醫療常規,
    不符合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約定,為原告否認,經依被告聲
    請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,該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以電話告
    知本院,被告迄未繳納鑑定費用,有本院公務電話在卷可稽
    ,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,依首揭法條規定,通知被告於
   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臺中榮民總醫院繳納鑑定費用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 法  官 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家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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